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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德育管理常规要求(法律法规  2006-12-12)
学校德育管理常规要求 一、学校和德育处必须在每年开学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并于开学后十天内报区教育局,年级必须在每年开学后二周内制订德育工作计划。       二、每学期召开的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至少有一次专题研究德育工作,行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要把德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德育处主任要定期召开年级长、班主任工作例会,学习研究有关德育工作理论或汇报、部署年级、班主任工作。成立家长学校,各年级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家长会。       三、每学年学校领导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学习研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学生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德育工作的文件,以保证德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       四、每学年开学初对新生要安排一定时间进行入学训练,组织高年级学生进行军训。每学年德育处要有计划地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五、每星期一学校要举行全校性的升国旗仪式,重大节日、重大纪念日进行较隆重的升旗仪式。学校每学期要定期召开校会、年段会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品质教育。要切实搞好班、队活动,不得挤占班、队活动时间,班主任要根据德育大纲的要求,精心设计班会课,每学年上期举行优质主题班会评比活动。       六、班主任要认真做好学生品德评定工作,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螺岭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各项积极分子"等,并予以表彰,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小学德育大纲》施行。       七、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申诉的权利,受处分学生已改正错误的及时撤消其处分。       八、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好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暑期活动,做到定目标、定时间、定教育方法、定考核办法、定指导力量。       九,学校必须定期对各个部门、年段、班级在实施《小学德育大纲》和完成德育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全体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评,学年进行总评,检查和考评的结果要建立档案。       十、德育处每学期结束前必须有德育工作小结,每学年结束前必须有德育工作书面总结。学校、年段、班级总结中应有德育工作的内容。       十一、学校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德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       十二、学校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派出所)、部队、社区机构和家长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支持,努力构建"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并通过各种渠道,逐步建立起比较固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生产劳动基地、军训基地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以及校外德育辅导员队伍,每学年要投入一定经费加强校内德育环境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